8月20日,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杨华成有期徒刑四年。

2007年4月22日晚,被告人杨华成酒后回到自己家中,因琐事与父母发生争吵,杨华成便掏出打火机将其父母房中的蚊帐等物点燃,致使其父母、弟弟和自己共有的房屋起火,当邻居闻讯前来救火时,被告人杨华成手持镰刀进行阻止,后因火势大了,杨华成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,并打电话报了案,经乡政府干部和周围群众奋力扑救,才避免了周围邻居的房屋被烧毁。但杨华成父母、弟弟和自己的房屋全部被烧毁。案发后,被告人杨华成向警方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杨华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,构成放火罪。被告人杨华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自首,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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